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公平竞争、遵循市场规律、支持改革创新、加强法治保障的原则,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重点,着力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开展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制定全区统一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台天然气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覆盖全区的天然气管网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油气勘探开发。对集中式陆上无补贴平价风电项目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在水电、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新建电源项目全面推行以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并逐步扩大至新建煤电项目。规范电源项目投资主体和股权变更管理,放宽电源项目投资主体准入限制,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火电等电源项目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投资建设。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新建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可由具备资质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建成后符合安全运营条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且符合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可接驳红线范围外燃气管道设施。依法扩大民营企业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制审批范围,探索建立基于民营企业集中的行业领域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审批名录。
2.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防止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和措施泛化、扩大化。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落实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民营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及时予以办理。运用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民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加快建设全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健全“双随机”抽查结果部门间公示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列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民营企业依法予以限制。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审批过程中的服务费,建立涉企保证金清单,对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根据企业诚信记录情况可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3.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推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
4.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持续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投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公平竞争,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各地各有关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民营建筑企业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或采取与国有建筑企业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5.全面落实减税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项目政策补助资金,严格执行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等措施,禁止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确保应减尽减、应享尽享。积极化解涉税争议,避免对同一民营企业多头、重复检查。严格防范逃避税,避免因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
6.降低民营企业用电成本。制定广西第二监管周期(2020—2022 年)输
配电价方案和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综合施策降低民营企业用电成本。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符合农业生产电价范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和参与范围,支持符合电力市场化准入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简化办电手续,开通绿色办电通道,做好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项目供电服务。大力清理和严肃查处转供电加价行为。
7.减轻民营企业运行成本。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暂缓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合法装载并使用 ETC 支付通行费的二类至五类货车通行自治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或控股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时,通行费享受 8.5 折优惠。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 ETC 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8.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匹配度,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推动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加快广西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机构网点下沉步伐,对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分支机构予以支持。进一步增强地方中小银行金融服务能力,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切实服务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构建良好稳定的银企关系。持续开展金融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统计监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线上业务,持续推进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提升基层人员“敢贷、愿贷、能贷”积极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开展续贷和首贷业务,提升小微企业续贷和首贷业务比例。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控制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持续规范整治经营行为,切实降低普惠性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9.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 100 万元;对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100 万元;对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在科创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再给予共计 300 万元奖励。
10.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对成功参与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的中小企业,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其年度实际发行金额 1.5%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力争2020 年全区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年度发生额达到 230 亿元以上, 2025 年达到1000 亿元以上。推动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融资担保费率降至 1%以内(含)。对符合条件的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给予支持。自治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信用证担保,且单笔担保额在 1500 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和为中小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的担保业务给予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灵活设置反担保,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
11.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
定期清理政府部门及政府平台公司拖欠民营企业资金问题。加强国有企业清欠工作监管,将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事项列入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对存在问题的监管企业进行约谈,对未按时清欠和瞒报情况的予以严肃问责。
12.加强民营企业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完善自然资源出让公告公示制度,建立出让公告随机抽查机制,强化自然资源市场秩序监督,为民营企业构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引导民营企业了解用地新政策、转变用地观念,用好用足土地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政策与项目的结合度,推进政策和项目“双落地”,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民营企业项目和产业园区项目,要全力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指标。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13.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对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涉民营企业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民营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屏蔽失信信息。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14.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开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专项检查,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切实解决一批以政府为主要当事人的产权纠纷问题。对民营企业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对涉案民营企业在有其他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可以不冻结流动资金。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判决、执行等诉讼审查专项活动和违法侦查活动专项监督行动。
(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15.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评估标准和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运用市场方法,发挥科研院所、私募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产权交易中心等社会组织作用,推动民营企业开展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管理效能。
16.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再倍增计划、“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和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效期内,按照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的 20%为上限进行补助;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 3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 20%予以奖励。采用企业事前投入、财政事后奖补方式,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为核算基数,分别按年增量的 8%—20%不同比例进行奖补。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与人才专项 4 类科技项目支持民营企业的合计经费不低于当年以上项目总支持经费的 30%。面向民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广西科技创新券。支持民营企业成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研究院,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保障民营企业承担科研项目、参与技术攻关、实施成果转化、制定技术标准等的同等权利,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17.加强民营企业科技人才培育和引进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在桂科研工作人员,可依据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第四版)申请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科研经费支持。在“外专聚桂”、“港澳台英才聚桂计划”等引智引才计划中安排民营企业项目数比例不低于 20%。允许符合规定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直通车”或“绿色通道”破格申报高级职称。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符合当地人才认定条件的,纳入当地人才住房政策保障范围,享受同等人才优惠政策待遇。
18.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重组。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健全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建立相关重点培育库,加大“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推动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搭建国有企业与民营资本合作平台,主动推出优质资源和项目与民营企业合作。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19.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及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珠江—西江经济带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开展广西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专项行动,制定承接大湾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和支持政策,推动更多民营企业在广西落地发展。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业、传统产业二次创业等重点产业项目,通过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方式支持开展前期工作。建立广西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库,收集汇总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行业和领域的建设项目,每年推出一批高质量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制定广西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奖惩措施,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涵盖供应链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型海关企业合作模式,打造海关与企业沟通平台,助推民营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五)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20.支持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开展广西民营企业 100 强发布活动,
大力宣传实干兴邦、实业报国的先进典型,支持有意愿的民营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将每年 11 月 1 日确定为“广西民营企业家日”,对广西杰出民营企业家、广西先进民营企业进行表彰。
21.引导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推动民营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办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树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民营企业“走出去”风险预警机制,发布海外投资风险指南,引导民营企业合法合规“走出去”。
22.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深入实施统一战线参与脱贫攻坚行动、乡村振兴工程,深入开展“千家民营企业扶助千个贫困村”、光彩事业广西行等活动,引导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组织编写广西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支持民营企业赴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境地区投资兴业、参与扶贫攻坚,每年分片区至少组织 2 次民营企业参加乡村振兴、扶贫行动现场交流会。
23.建立广西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基地。在百色市、河池市建立理想信念教育基地;在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培训基地;在上述 5 个基地市选择 15 至 20 家企业为实地考察点,每个基地市选择 1 所院校为培训集中地。
24.加强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教育培养。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组织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赴全国工商联理想信念教育基地开展培训活动。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25.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自治区、市、县三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支持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商会开展对行业分布、行业发展、产业政策的调查研究,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制定和修订。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用好广西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广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云等服务平台,及时受理并公布解决民营企业投诉情况。建立自治区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开展面向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咨询等服务。
26.提高政策制定和执行水平。建立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政策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第三方机构评估抽查活动,提升实施清单质量。
27.营造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正常交往氛围。细化容错纠错办法,消除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28.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严格落实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对已实现共享的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实行纸质材料免提交。
29.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招商引资承诺兑现、履行依法签订合同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三、组织保障
30.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依托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建行业性党组织,依托各类园区、商务楼宇等组建区域性党组织,消除民营企业党组织覆盖“空白点”。实施民营企业党员骨干“双向培养”计划,推行党组织班子成员与企业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31.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确保有必要的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设区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季度对民营经济主要发展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将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情况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32.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主动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典型事迹。深入开展民营经济示范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园区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